重磅:医用口罩等出口要法检!美国接受中国口罩标准!4家中国企业获批!13个国家降低或免除医疗器械进口关税!
发布日期:2020-04-11 作者:小易 点击: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公告〔2020〕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xls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接受中国口罩标准 4家企业出口获批
4月8日,记者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网站一则新文件获悉,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康臣日用品有限公司等4家中国企业生产的口罩已获得FDA的紧急使用授权(EUA)。FDA曾经将中国标准的KN95口罩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这一新发布的文件,标志着按照中国标准生产的KN95口罩得到美国监管部门的正式认可。
4家中国企业获准
FDA网站上的一份文件显示,FDA已为4家中国企业生产的部分型号口罩提供了EUA授权。这四家中国企业分别为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Bei Bei Safety Co.,Ltd(总部位于中国台湾)、福建康臣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及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该文件,中国生产的口罩获得EUA授权,需要满足三个原则,一是由拥有一个或多个NIOSH(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认证产品的制造商,按照其他国家/地区的适用授权标准生产的其他型号的过滤式面罩呼吸器(FFR),FDA可以进行验证;二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授权的,FDA可以进行验证;三是有独立的测试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显示其产品性能符合适用的测试标准的,FDA可以进行验证。
13个国家及地区发布降低或免除医疗器械进口关税措施
截至4月6日,全球已有13个国家及地区发布降低或免除医疗器械进口关税措施,对我国医疗器械企业出口构成利好。
01. 欧盟
4月3日,欧盟依据条例(EC) No 1186/2009和指令2009/132/EC,宣布在2020年1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在欧盟范围内免征自第三国进口医疗设备和防护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以帮助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02.英国
3月31日,英国宣布对医疗用品、医疗设备和防护服等免收进口税和增值税。
03.加拿大
因新冠病毒影响需紧急进口货物,加拿大海关发布20-08公告,紧急启用《紧急用途减免令》(CRC,第768条),宣布关税税号为9993.00.00的商品可以减轻关税和税款。
04.新西兰
3月25日,新西兰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20年关税减让批准、撤销和拒绝通知(第11号),声明对适用于新冠病毒的测试试剂盒、诊断试剂采取免税措施。
05.菲律宾
3月25日,菲律宾根据第911469号共和国法,启动国家紧急状态并调整相关政策以应对新冠病毒,并宣布部分防疫物资进口可免除第9184号共和国法、《政府采购改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卫生署和其他政府机构来确定快捷的采购方式。列明的采购物资有手套、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疫设备;检测试剂盒及其试剂等检测用品;医疗设备及其维护用品;酒精、消毒剂、清洁剂、聚维酮碘等医疗用品;扑热息痛、甲芬那酸片、维生素片等常用药品。
06 .巴西
3月18日,巴西经济部宣布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措施,表明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对特定医疗用品征收0%的进口税,并加快通关速度。
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措施
07.阿根廷
2020年第5号规定,生产部政策和贸易管理秘书处宣布豁免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医疗物资的相关产品。
2020.3.18
2020年第114号决议,暂停2017年8月11日生产部的第360号决议,涉及一次性塑料皮下注射器出口到阿根廷的反倾销措施。
2020.3.20
2020年第118号决议,废除2019年11月29日生产和劳工部的第1347号决议,涉及密闭注射系统中的无菌氯化钠、右旋糖氯化物等医疗用品的反倾销措施。
2020.3.23
08.哥伦比亚
2020年3月16日,发布第410/2020号法令,修改因COVID-19引发的卫生紧急情况所需产品的进口关税。
2020.3.16
09.多米尼加
对HS编码为6210.10.00、4015.19.11、6307.90.30和9019.20.00的商品免收关税的通知。
2020.4.2
10 .厄瓜多尔
2020年第4号决议,外贸易委员会暂时将护目镜、氧气治疗仪、呼吸机、酒精等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减至0%,直到公共卫生部通知卫生应急状态完成。
2020.3.22
11.巴拉圭
巴拉圭共和国总统府、财政部发布第3447号法令,对2016年12月30日第6655号法令进行部分调整,预防和缓解新冠病毒的医疗用品的关税降为0%。
2020.3.20
12.美国
联邦纪事卷85、47FR13970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产品排除通知: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
2019.9.1
联邦纪事卷85、51FR1505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产品排除通知: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案、政策和惯例。
2018.9.24
联邦纪事卷85、52FR15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产品排除通知: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案、政策和惯例。
2019.9.1
联邦纪事卷85、58FR16987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对“解决COVID-19的301行动: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案、政策和实践”进行征求修改意见。
2020.3.25
13.乌拉圭
经济财政部决议,对进口CT、温度计、N95口罩、呼吸机、呼吸器、护目镜、普通口罩、安全鞋、防护服等免收所有税款。
2020.3.24
来源:海关发布,12360海关热线